南方日报讯 (记者/廖奕文 苏仕日 通讯员/林修佳)19日上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据悉,该案是粤东地区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人的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4年9月,郭某全等3人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城南街道凤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以酸洗、烧熔的方式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严重污染了环境。郑某受雇参与酸洗作业,而姚某财明知该土地将被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某雄。去年10月,郭某全、黄某雄、郑某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九个月不等刑期;陈某东在逃未获刑;近期,姚某财已向公安部门投案。被告郭某全等5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该片区域的环境污染,经评估鉴定,共造成经济损失542.9642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全等5名被告连带承担酸洗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542.9642万元。
在庭审中,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黄某雄、姚某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派员出庭接受了质询和询问。在法庭的主持下,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围绕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了陈述、质证和辩论。在此次庭审活动中,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现场。
据了解,经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粤东(汕头、汕尾、揭阳、梅州、潮州)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和当事人上诉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私益诉讼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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